学校首页 | 学院首页 | 学院概况 | 党建工作 | 师资队伍 | 教学教务 | 实践教学 | 学术科研 | 学团工作 | 招生就业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办理学生证的规定(教务处[2018]55号)
2018-09-12 11:15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证管理,规范学生证办理程序,根据《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1767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制作。由各学院发放给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并填写内容,加盖钢印、注册后生效。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无效。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加盖学期注册章,办理注册手续。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加盖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参加学院的相关教学活动。学生证登载的内容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须持学生证到教务处进行学籍变动登记。

第五条 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修改学生证有效期并加盖教务处章。

第六条 由学校发放的第一本学生证和第一枚火车票购票优惠卡免费。

第七条 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须粘贴于学生证内。优惠磁条充磁由学院统一办理,乘车目的地由学生所在学院报送,乘车目的地车站一经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更改。学生家庭住址迁移或父母暂住地发生变化,须提交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方可报送信息更改乘车目的地火车站。

第八条学生证、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损坏、丢失的,可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教务处补办。补办学生证和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标准缴纳工本费。补办学生证费用为每本6元,火车票购票优惠卡为每枚7元。

第九条 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所在学院注销。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其学生证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收回并注销。毕业、结业学生的学生证,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收回并注销,或者加盖“学生证作废毕业留念”章。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查或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学生证;

(三)补领学生证后,找到遗失的学生证而未上交注销、二证同时使用;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五)未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注册学生证且无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8910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10 - 2018   版权所有 银河总站386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0-5668133  邮编:274015 邮箱:774969798@qq.com
鲁ICP备05022810号-1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2269号 综合实验楼